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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的五个级别

发布时间:2022-09-06 11:29:23 阅读量:358

 我国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级保护对象分为五个级别,由一到五级别逐渐升高,每一个级别的要求存在差异,级别越高,要求越严格。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在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行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安全防护等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网络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级以上新建信息系统,其运营和使用单位应当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网络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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